原标题:广东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性案例,钱大妈、沃尔玛被点名
1月11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在佛山举办了第二期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在讲堂上,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新闻发言人发布了12个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性案例,涉及钱大妈、沃尔玛、T3出行、德玛仕等品牌。
广州市钱大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违法案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登记了“钱大妈精选商城”小程序,提供商品线上交易服务。小程序提供的商品交易依托钱大妈集团的供应链、线下渠道,共同完成商品交易过程。根据现场检查,发现“钱大妈精选商城”平台展示的商品价格信息、促销信息、商品销量信息存在多个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上架商品标注无依据的划线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在促销活动中未标明折价促销期限,未注明折价基准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规定;通过后台设置虚拟销量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据《价格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深圳市智硕云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案经查,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官网(www.weixinqunkong.com)、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宣传推广适用于某短视频软件的“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并就该系统对外进行招商合作,招募代理商销售牟利。该系统由电脑PC端“总控台”和手机移动端某短视频APP构成,通过电脑PC端向被控手机移动端某短视频APP群发点击指令的方式,同时对多个某短视频APP虚假账号进行批量登录和群控操作,实现批量模拟刷视频养号防封号功能、批量关注某短视频APP大V视频及粉丝、批量私信某短视频APP粉丝、批量评论、自动批量发布作品等功能。
当事人宣传推广运营的“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实质上是利用投诉人公司构建的短视频APP生态系统市场成果,为自己或他人不正当谋取商业机会,不仅严重干扰短视频平台基于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若干指标的精准分发机制,而且制造了大量的虚假访问流量,破坏了短视频平台的评价体系和产品的生态环境,进而影响短视频平台的商誉,削弱投诉人的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当事人利用“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万元。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虚假用户评价案
经查,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当事人利用山姆会员商店APP线上销售商品,在“我的评价”中,当用户未及时对真实交易的商品作出主动评价时,APP后台系统则会自动默认五星好评,并将默认五星好评自动计算在好评率里进行展示,存在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邦赢(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案
经查,2021年7月4日、11日,当事人主播在为广州某服装商行等两家公司直播带货活动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推广文案,在直播带货中宣传“你们去任何地方买都没有低于这个价的”“桑葚干含有丰富的花青素,花青素是自然界最牛的抗氧化剂”。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依据和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汕头市创众视标科技有限公司、林某佳侵犯商业秘密案
汕头市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权利人)向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侵权人为汕头市创众视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该公司股东三人及机械工程师林某佳均为投诉人的前员工。
执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的相关电子数据文件进行了取证。经对提取的电子数据文件分析,发现当事人的机械工程师林某佳使用的电脑硬盘内存放有标识权利人公司字样的“七喷枪总成”“九喷枪总成”设计图纸共79页。其中“九喷枪总成”有4张图纸是林某佳将图纸中的权利人公司改为“汕头创众视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存放的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项目设备“龙门架钢板标识机”上的九喷枪总成,及其他标识设备上的七喷枪总成进行拆卸、扣押。随后将提取的电子证据及扣押的喷枪总成送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权利人的七喷枪总成和九喷枪总成设计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双方全部设计图纸具有同源性;产品具有关联性。
权利人的七喷枪总成和九喷枪总成设计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0万元。当事人员工林某学佳的行为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对林某佳处罚款38万元。
2021年6月1日,权利人向执法机关提交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显示因当事人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造成其销售利润损失价值为91.49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张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0年9月,执法机关收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举报,反映张某涉嫌非法获取该公司商业秘密,接报后执法机关立即启动调查。经查,张某原在权利人公司担任主管职务,于2020年4月底离职后,教唆权利人的在职员工石某通过公司电子邮件向其提供11份文件,教唆权利人的在职员工谢某通过微信向其提供12份文件。据其供述,其获取上述涉及文件的目的是用来学习,并非受新公司的指使,也未将所获取的信息运用到新公司的工作中。张某未将获得的文件向第三人披露、使用。
经查,执法机关认定:张某通过权利人员工石某、谢某获取的文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张某向石某索要的11份文件,均为权利人内部整理汇总,未向社会公开。张某向谢某索要的12份文件,均为权利人内部相关部门制作并不断修订产生的,未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从石某处获取的11份外协财务数据,内容包含外协厂名单、考核指标和考核数据和物料名称、定额、单价、采购量等敏感信息;从谢某处获取的12份文件,其中7份文件是权利人相关部门结合经营实践、不断修订更新制作的内部管理文件,在样机管理、模具管理、集中采购等业务领域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作用,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是权利人与所有入职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张某、石某、谢某均负有保密义务;二是制定并公布了《信息安全组织运作及管控机制》等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保密信息和保密要求;三是禁止员工携带私人电脑办公,办公电脑不能复制文件;四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严格控制发送范围;五是离职员工必须及时交还办公电脑并接受检查。综上,张某教唆石某、谢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张某教唆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石某、谢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张某处罚款6万元,对石某处罚款3万元,对谢某处罚款2万元。
广州市青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案
2021年1月13日,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外悬挂有广州市青宫(番禺宫)招牌,店堂入口处摆放有广州市青宫(番禺宫)春季寒假招生简章、专业少儿时尚艺术培养基地等宣传单张,印有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字样;摆放的“寒假班火热报名中”“珠心算”等宣传板画上印有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字样。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广州市青宫”,以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名义对外宣传。
经查,广州市青宫是广州市青年文化宫具有高知名度的简称,广州市青年文化宫是最早使用“广州市青宫”等字样进行宣传的单位,“广州市青宫”字样的简称已与广州市青年文化宫形成了公众所认知的对应关系。当事人未经广州市青年文化宫许可,登记企业名称为“广州市青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登记住所及微信公众号使用“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对外宣传招生,从事与广州市青年文化宫相同领域的业务,引人误认为其与广州市青年文化宫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
当事人登记企业名称为“广州市青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使用“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对外招生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处罚款59299.8元。
佛山市德玛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电商平台开设名为“德玛仕官方旗舰店”“德玛仕厨房小电旗舰店”“德玛仕拼购旗舰店”“德玛仕消毒柜旗舰店”的店铺,在天猫电商平台开设名为“德玛仕旗舰店”的店铺,并使用“德式技术、德国品质、德国品牌”等字样对其商品和店铺进行整体宣传。当事人虽持有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使用权,但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产品技术、质量与“德系”或“德国”存在直接联系,所销售的产品全部在中国国内生产,也没有产品出口到德国,其宣传内容无法提供依据。
另查,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店铺“德玛仕官方旗舰店”消毒柜商品介绍页面标注了“压花铝板淘汰款 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 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语句进行宣传。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描述具有科学依据前提下,向消费者传播了铝内胆消毒碗柜不安全不健康的误导性信息,致使消费者对使用铝内胆的消毒碗柜产品产生误解,从而贬低这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声誉。
当事人在产品宣传中使用“徳式技术、德国品质、德国品牌”等字样作整体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当事人在产品介绍页面描述了“压花铝板淘汰款 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 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语句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商业诋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经查,当事人主要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注册了“T3出行广州”公众号。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在“T3出行广州”公众号发布“60元打车福利”促销活动信息,该促销活动的标题及内容包括“60元打车福利”“冬日里的60元大礼包”等信息,消费者可通过该文章中的二维码识别扫描后,填写手机号即可领取到打车优惠券。该打车福利实际为3张7折折扣券,每张折扣券最高可抵扣20元,但该文内容信息并未提及优惠券的性质、数量及最高抵扣金额等信息,需要消费者扫描识别文章所附二维码,填写手机号领取后才显示优惠券数量和信息。该优惠券实际为7折券,且最高抵扣金额为20元,如消费者领取后,只有通过三次打车消费,且三次打车消费金额合计达到200元,才能真正享受到60元的折扣优惠。如果消费者三次打车消费金额合计不足200元,实际则并未能享受到60元的折扣优惠,也与文章中的“60元打车福利”“60元大礼包”等信息不符。因此该文章中所述的60元优惠,是有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限制等前提,但却未在文章中涉及该优惠券使用规则,需要消费者扫描识别二维码跳转到另一页面,填写手机号领取优惠券后才显示优惠券类型及使用规则。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其注册运营的“T3出行广州”公众号上发布领取优惠券文章的行为,属于有奖销售。当事人在该文章中,没有明确优惠券的类型,数量及使用规则等信息,且该优惠券的使用规则所设置的消费次数、金额的前提,也使部分消费者最终未能获得60元优惠,与文章中宣传的“60元大礼包”等信息不符。消费者因阅读到文章中的“60元大礼包”等宣传信息而提供了手机号,领取了优惠券,对于最终因消费次数、金额达不到条件而未能获得60元优惠的部分消费者,实际造成影响兑奖的结果。
当事人发布的“60元打车福利”促销活动信息,存在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深圳市快易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1年4月23日,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线索,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开展了“打卡全额返”促销活动,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活动规则和兑奖条件(连续打卡365天可全额退款)。后当事人存在以下增加、变更规则的行为:2020年5月21日当事人单方面修改了《打卡活动用户协议》,增加了不利于用户兑奖的条款。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开始按照擅自修改的协议,设置系统程序审核用户兑奖资格,单方面将用户跨年级学习、跨学段学习、上学期间打卡、上学期间学习等情形认定为虚假提供资料骗取退款,取消用户兑奖资格。
当事人上述促销活动属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当事人修改规则,增设条件,影响用户兑奖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佰领大数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价格违法、虚假宣传、传销案
2021年5月19日,执法机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佰领优品”微信公众号进行520促销活动,商品以原价与现价作对比的方式进行促销,价差达到10倍之多,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15款商品的原价销售记录;当事人在“佰领优品”公众号上以撰写推文和商品详情页图文介绍的形式宣称其销售的食品、普通化妆品和日用品具有“恢复胰岛功能”“通络舒畅,缓解酸痛”“适用癌症病人,帮助放化疗后病人修复基因,提高免疫力”等治疗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利用佰领优品平台销售化妆品、日用品和食品的过程中,采用会员制的经营模式,购买一定金额商品获得分红返利的会员资格,通过会员推荐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消费金额为依据来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及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 根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从事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和传销的违法行为作出总计罚没865060元的行政处罚。
惠州市银河系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委托某建筑公司建设“大中华幸福城”楼盘第4栋,并委托该公司在第4栋2202号房内搭建并装饰样板房(E户型,107m2),初始搭建情况为样板房含报建核准的3房2厅2卫结构,却在入户左侧实墙开设房门,并在房门外的采光井空间加建楼板并加设栏杆,形成1个6m2入户花园,共同构成4房2厅2卫的房屋结构展示效果。该样板房于2019年2月建好开始陆续对外开放,到2019年6月底才由装饰公司拆除入户花园。当事人通过在样板房入户左侧实墙外的采光井空间加建楼板并加设栏杆,形成1个6m2入户花园,构成4房2厅2卫房屋结构的行为,与实际建设交付的3房2厅2卫房屋结构差一个房间,对消费者的参观购买产生重大误导。后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实,“大中华幸福城”楼盘4栋、5栋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房屋外的采光井加建楼板的违规装修行为。当事人以样板房的宣传方式宣传其所预售的商品房,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于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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