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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消委会为消费者维权

    2018-12-30 16:59:13 | 来源 品牌315网

    服装质量存瑕疵   商家无证需担责

      品牌315网讯(郑一珍  佘学军)2018年1月31日,消费者黄女士在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某经销商服装店购买了1件羊剪绒大衣,价值2199元,其父亲认为贵了当时就退了,2月1日,消费者黄女士又去买了这件大衣,黄女士2月1日结婚,中午敬酒时才穿的,结果敬了酒下来,袖口严重掉毛,找营业员要求退货,营业员说是黄女士穿的打底毛衣引起的掉毛,黄女士要求见管理人员和法人,营业员不提供相关信息,收据也没有盖章。消费者来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此投诉,蓬溪县赤城镇芝溪所消委会工作人员即刻与经销商负责人取得了联系,经销商负责人说其营业员说的是黄女士穿的打底衣引起的掉毛,因此不予退货。随后,蓬溪县赤城镇芝溪所消委会工作人员要求商家提供商品检测报告,商家无法举证。2018年2月5日早晨,经销商负责人再次来到蓬溪县赤城镇芝溪所消委会,同意为消费者退款,使得该起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此案例当中,消费者维权时首先应证明衣服系该商家售出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里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发票或者收据等单据,发票或收据上应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写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型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等有效信息。当商品发生问题时,消费者出具此购物凭证,根据上面注明的商品信息及加盖的印章就足以证明此商品的售出主体及购买时间。本案中,消费者出具的收据足以证明问题衣服系专柜售出,而销售商在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仅以“黄女士穿的打底毛衣引起的掉毛为由”来推定衣服没有质量问题,而销售商无法举证衣服质量没有问题,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构不成合法有效的抗辩。所以,在消费者完成了举证责任的情况下,经销商无法提供反证予以反驳时,应当认定为该问题衣服系经销商的责任。

      在证明了问题衣服系经销商售出的事实后,消费者就要向经销商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消费者所购衣服当日出现掉毛等质量问题的事实,经销商是予以认可的,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销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购买衣服后当日就出现掉毛的现象,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要求经销商承担责任,本案中,消费者要求退货,则经销商应给予消费者退货。

      综上,蓬溪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示消费者,应选择正规的商场购物,不要购买地边摊的商品,购物时务必索要购物凭证并留存好。拿到商品后尽量当场拆开包装进行基本的、表面的检验,当场发现问题,销售商当场就可以给予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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