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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2018-10-16 10:52:59 | 来源 品牌315网

    易龙飞(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7003016454):


      我局于2017年12月27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市监食行罚﹝2017﹞69号),决定对你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处罚款贰仟元人民币(¥2000.00)。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现我局催告你履行义务。

      因你店现已停业,电话无法联系,我局邮寄送达催告书无人查收,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富市监行罚催告﹝2018﹞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在本催告书视为送达之后,你应在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我局将依法向富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陈述申辩联系人:黄利涛   联系电话:08137840971
             建   联系电话:08137840971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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