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辰光)呼和浩特一家检察院日前被一名律师举报,称该院在为律师提供复制卷宗服务时高价收费。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在针对该事件进行采访时,该院案件管理科一名女性负责人回应称:我们收费(标准)是上级发文的。
律师举报检察院高价收费
7月1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冯延强通过快递的形式把一份《举报信》邮寄给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发改委,举报信的内容为:我是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冯延强律师,系你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正在承办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中的嫌疑人刘X昆的辩护人。
我于2018年6月21日下午赴该院阅卷,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掌握此案电子卷宗的情况下,却未让我复制。当日,该院还预收了我500元的光盘复制费(见附件)。
我认为被举报人的上述收费不但远远超出成本,而且违反相关规定,系不正当价格行为。刻录一张光盘的成本,不过几元,市场价不超过20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也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该院收取显然不是工本费,而是谋取暴利。未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的行为亦不当。
请你委依法对被举报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于我。
光盘复制费收据(冯延强律师供图)
1G以内收费500元
7月1日晚,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电话采访了冯律师,他向记者讲述了事发当天的经过。
据冯律师介绍,6月21日下午,冯律师本人在呼和浩特回民区检察院阅卷,该检察院案管中心让其预交500元光盘复制费,下周会给他邮寄刻录好的光盘。
冯律师当场表示光盘刻录价格太贵,市场价格刻录一份光盘只是十几元到几十元的价格。
案管中心工作人员拿出一张价目表,大概内容为:电子卷1G以内的收500元,1G以上的每增加0.1G加收50元。
“工作人员说此案的数据肯定超过1G,收取500元已经是照顾我了。”冯律师说。
在冯律师缴费后,工作人员开了一张收据,该收据上写明:“邹X祥、刘X昆寻衅滋事案卷复制费”,并加盖有该区检察院的“接收案件专用章”和“案管管理办公室章”。
“连发票也没有,就一张收据。”冯律师说:“事后我收到光盘打开文件查阅内容时才发现,实际的光盘容量只有380多兆。”
案管科负责人:根据上级发文
7月2日上午,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首先拨通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案管科的电话,一名男性工作人员介绍说,该科室提供给律师的卷宗形式主要就是电子卷,就是把纸质的卷宗通过扫描的形式制作称PDF格式的图片,再把图片刻录进入光盘里,提供给律师的就是这种装有PDF格式图片的光盘。
随后,记者又拨通了该院案管科负责人的电话。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市场价格刻录一张光盘收费一般在10元到20几元的价格,你们这里为什么要收费500元呢?
案管科负责人:按光盘算?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那您这里收费是按照什么计算?
案管科负责人:我不知道,你是认为按啥算?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我们不是专业人员,当然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计算。您这个收取500块钱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什么收的呢?
案管科负责人:我们上级发文,我们检察系统现在是上级直管了,(收费问题)不是我们自己说了算的,我们说啥也不算。
在被问及上级单位是什么单位、发文具体的文件名称等问题时,该名负责人挂断了电话。
同类收费北京只收1.5元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检察院复制卷宗依法是可以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但这个工本费应该收取多少呢?是否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呢?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经过查询了解到,事实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在2016年4月就曾经专门就检察机关收取费用的问题下发过文件。在该文件中,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明确规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使用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纸质或电子介质(如复印纸、磁盘、光盘等)复制案卷材料时,人民检察院收取案卷材料复制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有关规定制定的复制费标准执行。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北京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还为此制定了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在收取该笔费用时的收费标准: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使用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纸张或光盘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向其收取复制费。复制收费标准执行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复制收费标准,人民检察院提供光盘进行复制,每张1.5元(含光盘费用)。
北京市关于律师在检察院复制卷宗的收费文件及收费标准
背景链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北京市关于律师在检察院复制卷宗的收费文件及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