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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2016-07-04 09:52:02 | 来源

     九、失业人员是否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待遇?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可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20%的取暖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十、如何办理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亲属持下列材料申请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①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②失业人员火化证明;

      ③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④《就业失业登记证》;

      ⑤由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亲属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2.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向一个险种申请。

      十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同等缴费,其失业后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1.失业人员省内转移,由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出。

      ①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同时转出个人档案资料,不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持下列证明材料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②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个人档案材料。

      2.跨省转入失业人员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向我省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实基金银行账户信息,划转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文书。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①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

      ③转出地开具的关系转移文书;

      ④本人档案及其他材料。

      3.跨省转出失业人员由我省转出地经办机构向外省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实基金银行账户信息,划转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文书,转移个人档案,失业人员按照转入地的规定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案例5:重新就业不满一年又失业的能否继续领取前次剩余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小王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后又找到了工作,但因试用期满小王不能胜任新工作被企业辞退,其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答: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㈡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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