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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和新旧业态 规范网络约车

    2015-10-13 13:55:29 | 来源 品牌315:央视网新闻

            近两年,专车、顺风车等手机打车平台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挤压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市场空间。新旧两种业态之间利益如何调和?新业态发展如何更加规范有序?传统出租车行业长期积累下的深层矛盾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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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酝酿已久的出租车改革方案终于浮出水面——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新老业态分类管理
     
      出租车实行总量调控动态调整、经营权无偿使用且有期限、承包费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意见》,出租车改革将沿着以下方向展开:
     
      一是明确出租汽车服务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了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新老业态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对新老两种业态,既要肯定多样化、差异性,因势利导、分类指导;又要推动融合发展,避免对立和冲撞,构建起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和谐稳定的新型市场体系。”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徐亚华表示,应避免操之过急的“休克式”改革,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是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总量调控、动态调整。《意见》提出:出租汽车实行运营许可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
     
      三是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目前,一些城市存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明、无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此,《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四是协商确定并公开承包费标准。“承包经营是为调动驾驶员积极性采取的激励措施,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提升运营效率,具有现实合理性。”徐亚华表示,《意见》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此外,还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五是对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分类管理:网约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同时,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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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车管理纳入正轨
     
      网络车经营者、车辆及驾驶员需符合一定条件,私家车不得接入平台,拼车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俗称“专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2014年7月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纷纷推出网约车服务,对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作用,同时暴露出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落实、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对于《办法》出台的背景,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说,今年3月以来,部分企业通过低价倾销或高额补贴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占市场,大肆接入非营运小客车从事运营,严重冲击市场秩序,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及社会稳定,网约车服务亟待规范。
     
      魏东表示,针对这些问题,《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鼓励创新、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和部门联动。具体看,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网约车的定位和运价。《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要合理确定运价结构和水平,实行明码标价,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方案向社会公告。
     
      网络车经营者、车辆及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办法》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将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设施设备。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
     
      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安全驾驶条件。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这也意味着私家车不得接入网约车平台;二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也就是说私家车拼车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三是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四是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购买相关保险,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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