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机时摔伤 航空公司赔9万
法院:摔倒受伤时尚未到达地面,仍属运输过程中
航班延误后凌晨抵达机场,周女士下飞机时摔伤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14.6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原告摔倒受伤时尚未到达地面,航空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遂判决航空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周女士9.7万余元。
去年2月27日晚,周女士搭乘航班从厦门飞回上海。航班于次日凌晨1时25分到达虹桥机场,比预定时间晚了2个多小时。周女士在通过自行式客梯下飞机时,在客梯的下梯台阶处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和鉴定,周女士左胫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1月,周女士将航空公司告到法院。
判决后承办法官叶其成解释,飞机晚到,旅客会产生焦虑心情,下飞机时正值午夜天色很暗,停机坪照明设备有限,这些都会对旅客通过客梯安全地从飞机下行至地面产生影响。周女士摔倒受伤时尚未到达地面,仍属于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航空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航空公司提供旅客下机用的客梯,是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核准使用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符合设计规范。如果周女士能够考虑到自身年龄、体重、视力等因素,放缓行动,或许可以避免意外发生。周女自身对意外发生也存在一定过失。综合考虑案情,法庭酌定航空公司对周女士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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